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四條、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108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期限已於109年1月31日期滿,尚未向本校提出復學或繼續辦理休學申請者(惟若休學累計已滿二學年,則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復學),請於109年3月2日(為108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日)前登入本校校園資訊系統採網路申請方式提出復學或繼續休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