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旨揭學生係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審核。

二、依據本校學士班修讀輔系暨雙主修辦法第七條規定略以:「…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公告核准名單,自次學期起開始修讀。」故本次核定通過修讀輔系或雙主修學生適用111學年度課程架構表。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學生繳納學分費作業要點」第四點及本校「學士班修讀輔系暨雙主修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超過二十五學分始收取超過二十五學分之修習輔系、雙主修課程學分費,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依本校學士班修讀輔系暨雙主修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